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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365-1994 商业和工业用单元式空气调节冷凝机组

摘 要:本标准旨在为商业和工业用单元式空气调节冷凝机组确定:定义和分类;试验和标定要求;性能要求;以及遵守条件。

      重要声明安全建议竭力推荐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和安装符合适用于本标准所辖产品的国家认可的安全要求。

作为制造厂行业协会,美国空调和制冷学会(ARI)力求在制订标准时采用目前的工艺水平和成熟的工业实践经验。然而 ARI不保证按照这些标准设计、试验、标定、安装或运行的任何产品、部件或系统的安全,亦不保证在这些标准指导下进行的任何试验无害或没有风险。

注:本标准替代ARI365—87。

1.目的

1.1 目的

本标准旨在为商业和工业用单元式空气调节冷凝机组确定:定义和分类;试验和标定要求;性能要求;以及遵守条件。

1.1.1 本标准可以作为包括制造厂、销售商、工程师、承包商等工业部门和用户的指导。

1.1.2 复审和修订

本标准将随着技术的进展进行复审和修订。

2.范围

2.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中所定义的工厂制成的商业和工业用空气调节(以下简称空调-译者注 )冷凝机组。

2.1.1 动力源

本标准仅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机械压缩式冷凝机组。

2.2 例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制冷量小于135000Btu/h(40kW)的冷凝机组。 本标准也适用于ARI标准520中定义的以制冷为目的冷凝机组的试验和标定。

3.定义

3.1 定义

所有在本文件中的名词,除在本章有定义外,都将遵照最新版的《ASHRAE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术语》中的标准工业定义。

3.2 商业和工业用单元式空气调节冷凝机组

商业和工业用单元式空调冷凝机组是工厂制造的用以压缩和液化特定制冷剂的制冷部件的组件。它包括一个或多个制冷压缩机、制冷剂冷凝器、冷凝器风机和电机(在需要采用的场合)以及工厂提供的附件。

3.3 能效比(EER)

在任何给定的额定性能工况下,冷凝机组的制冷量[(Btu/h)/W]除以输入功率(W)所得到的比值,以(Btu /h)/W(W/W)表示。

3.4 综合部分负荷值(IPLV)按照5.2.2所述的方法计算的单一数值部分负荷效率指标。

3.5 布公的额定性能

在规定的额定性能工况下的性能特性值,可用它来选择机组以满足使用要求。这些 适值适用于同一制造厂生产的相同公称尺寸和型式(标志)的所有机组。些处所用的“公布的额定性能”一词,包括在空调机部件上标明的或制造厂所控制的规范说明、广告或其他文献中所公布在规定额定性能工况下的所有性能特性值。

3.5.1 标准额定性能 是在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进行的试验为基础的额定性能值。

3.5.2 使用额定性能 是在使用额定性能工况(不同于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进行的试验为基础的额定性能值。

3.6 额定性能工况

是一种运行工况,在该工况下运行,可以得到一级,并且只能得到该一级的性能。

3.6.1 标准额定性能工况

是作性能特性比较基准的额定性能工况。

3.7 必须、应当、推荐或被推荐

“必须”、“应该”、“推荐”或“被推荐”必须解释如下:

3.7.1 必须

如宣称执行本标准,则在规定条款中用到“必须”或“不得”时,这些条款是强制性的。

3.7.2 应当、推荐或被推荐

“应当”、“推荐”或“被推荐”是用来指出这些条款不是强制性的,但作为好的方案是可取的。

4.分类

4.1 分类

通常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设备可以分类如下: 商业和工业用空调冷凝机组 名称 ARI型式 排 热 排列方式 冷凝机组 RCU-A 空气 压缩机 冷凝器 RCU-E 蒸发 RCU-W 水

5.试验和标定要求

5.1 标准额定性能

冷凝机组的标准额定性能必须是在5.1.3所规定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确定。所有的标准额定性能必须按照ASHRAE 标准《容积式压缩冷凝机组性能试验方法》(美国供暖制冷空调工程师学会标准14-80)以及此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步骤。另一个可以代用的验证方法按 ANSI/ASHRAE37-1978《单元式空调和热泵设备的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只要饱和吸入温度和实际吸入蒸气温度按该程序确定。

标准制冷量必须是在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得到的制冷量。输入功率必须是输给压缩机,风机、控制器和作为冷凝机组组一部分的其他设备的总功率。

5.1.1 标准额定制冷量

这些额定值必须而且只能以(MBh)表示。对于额定制冷量等于或小于400MB/h(117kW)的机组,必须以 2MB/h(0.6kW)的倍数表示;对于超过400MB/h(117kW)的机组,则以5MB/h(1.5kW)的倍数表示。

5.1.2 标准额定性能效率以(Btu/h)/W表示的能效比(EER)的综合部分负荷值(IPLV)必须圆整到最总接近0.1的倍数来表示。

5.1.3 标准额定性能工况

冷凝机组的标准额定性能试验工况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5.1.3.1 标准额定温度

标准额定制冷量及相应功率输入必须在下述温度工况(如表1所示)下确定。 表1 标准额定性能工况 空气冷却和蒸发冷却冷凝机组 进入机组和机组周围和空气 进入冷凝机组的制冷剂

① 干球 湿球② 饱和吸入温度 实际吸入温度 /0F /0C /0F /0C /0F /0C /0F /0C 95 35 75 23.9 50 10 65 18.3 95 35 75 23.9 40 4.4 55 12.8 80 26.7 67 19.4 50 10 65 18.3 80 26.7 67 19.4 40 4.4 55 12.8 (续) 水冷冷凝机组 水 温 进 水 出 水 /0F /0C /0F /0C 85 29.4 95 35 50 10 65 18.3 85 29.4 95 35 40 4.4 55 12.8 75 23.9 和上面同样的流率 50 10 65 18.3 75 23.9 40 4.4 55 12.8 ①冷凝机组的液体出口温度和压力必须由制造厂在其额定性能中给出,    

②只有蒸发冷却冷凝纳组需要。

5.1.2.3 单一数值额定性能

凡需要单一数值额定性能的地方,其报告的数值必须由表1所得的下述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来决定: 对所有机组 进入冷凝机组的制冷剂 吸入饱和温度 500F(100C)和400F(4.40C) 实际入温度 650F(18.30C)和550F(12.80C) 空气冷却和蒸发冷却机组 进入机组和机组周围和空气 950F(350C)干球 750F(23.90C)(一) 冷水机组 进水温度 850F(29.40C) 出水温度 950F(350C)

5.1.3.3 电气工况

标准额定性能试验必须在铭牌额定电压和频率下进行。 对于具有两种铭牌额定电压的冷凝机组,标准额定性能试验必须在两个电压下都进行,如果公布一个标准额定性能,则取在两者中较低的电压下进行。

5.1.3.4 冷凝器风量

当风机传动是可以调节时,冷凝机组的所有标准额定性能必须在制造厂规定的冷凝器风量下确定,而当风机传动是直联时,则必须在冷凝机组固有的冷凝器风量下确定,这时机组要装上包括进风百页窗和所有制造厂认为是正常安装的任何风管和附件等所有阻力元件运转。一旦确定后,则在此处规定的全部试验过程中,冷凝机组的冷凝器空气回路必须保持不变,除了由自动控制器改变外。

(一)蒸发冷却机组需要。

5.2 部分负荷额定性能

制冷量可调节的冷凝机组必须在制冷量为100%时和由制造厂公布的冷凝机组所提供的每一卸载进行标定,这些标定点必须用于计算IPLV(见5.2.2)。

5.2.1 部分负荷额定性能工况

部分负荷额定性能试验工况除以下参数外和标准额定性能工况相同(见5.1):

5.2.1.1 部分负荷额定温度

对所有机组 进入凝机组制冷剂 吸入饱和温度 500F(100C) 实际吸入温度F(18.30C) 对空气冷却机组 进入机组和机组周围空气温度 800F(26.70C)干球 [当凝结水排入空气气流时67。F(19.40C)湿球] 对蒸发冷却机组 进入机组和机组周围空气温度 800F(26.70C)干球 670F(19.40C)湿球 对水冷机组 进入冷凝器的水温750F(23.90C) 水流量(同标准额定性能工况) 5.2.1.2 可以调整卸载装置以获得规定的卸载级 由标准额定性能工况确定的冷凝器风量不得手动调整。然而由冷凝机组功能自动调节冷凝器风量是允许的。

5.2.2 综合部分负荷值(IPLV)

对本标准所涉及的设备,其IPLV(用EER表达)必须按下述方法计算: a.按5.2规定的工况确定制冷量和EER。 B.由图1“部分负荷系数曲线”确定每一个额定点的部分负荷系数(PLF)。 C.利用下列公式计算(IPLV); IPLV=(PLF1-PLF2)(EER1+EER2/2)+(PLF2-PKF3)(EER2+EER3/2)+...+(PLFn-1-PLFn)(一)(EERn-1+EERn/2)+(PLFn)(EERn) 式中 PLF—由图示确定的部分负荷系数;

(一)原文为(PLF n-1-PLFn)似有误,—译者      

n—总容量级数    

下标1—部分负荷额定性能工况下的100%制冷量和EER;  

下标2、3等—按5.2规定和各部分负荷级的制冷量和EER。

图一 注:曲线基于以下公式 PLF=A0+(A1×Q)+(A2×Q2)+(A3×Q3)+(A4×Q4)+(A5×B5)+(A6×B6) 式中 PLF—部分负荷系数; Q—部分负荷额定性能工况下的满负荷制冷量百分比。

A0—-0.12773917×10-6 A1—-0.27648731×10-3 A2—0.50672449×10-3 A3—-0.25966636×10-4 A4—0.69875354×10-6 A5—-0.76859712×10-8 A6—-0.29818272×10-10

5.3 公布额定性能的最少数据要求 在任何地方公布或刊印使用额定性能,必须包括或附有明确标明的标准额定性能并且必须包括这些额定性能所用工况的说明。

5.3.1 制冷量标志

在由制造厂控制的在公布的规范说明、文献或广告中所使用的制冷量标准必须只能用在5.1.3规定的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的Mb/h(kW)并按5.1.1和5.1.2所述的方法表示。不得用马力、冷吨或其它单位作制冷量标志。

5.4 允差

遵照本标准,公布的额定制冷量及能效比额定值必须基于按本节条款所得到的数据,而且任何产品机组在试验时,这些数值都必须符合或超过这些额定值,由于试验和制造上的偏差而导致的允差为—5%。

6.性能要求

6.1 性能要求

遵照本标准,商用和工业用单元式空调冷凝机组必须按照本节各条款进行设计和生产,使任何产品机组都达到此处详细列出的相应要求。

6.2 最大运行工况试验

商业和工业用单元式空调冷凝机组必须设计和制造成为能通过下列最大运行工况试验。对多种制冷量的机组,本试验必须把机组控制器调定在最大制冷量时进行。

6.2.1 温度工况

对所有机组: 机组环境的空气温度 1150F(46.10C)干球 (对于仅打算安装在室内的机组或其一部分,此温度可以降低为950F(350C)干球。) 进入冷凝机组的制冷剂 饱和吸入温度 500F(100C) 实际吸入温度 650F(18.30C) 对水冷机组: 冷凝器的进水温度 900F(32.20C) 冷凝器的出水温度 1000F(37.80C) 对风冷机组: 室外空气温度 在制造厂规定和声称的标准冷凝器风量下为1150F(46.10C)干球 (和750F(23.90C)湿球,当凝结水被排入空气流中时。) 对蒸发冷却机组: 室外空气温度 100。F(37.80C)干球 80。F(26.70C)湿球 补给水温度 900F(32.30C)

6.2.2 电压

6.2.2.1 试验必须要在机组的进线连接处电压为铭牌额定电压的90%和110%时并在额定频率下进行。如果在铭牌上列出最大和最小电压的话,则必须要在低于最小电压值的90%或高于最大电压值的110%下进行。

6.2.3 程序

6.2.3.1 冷凝机组必须在规定的各种温度和电压下连续运转 2h。

6.2.3.2 必须将冷凝机组的全部电源切断一短时间(不超过5s)使压缩机停车,然后再重新接通电源。

6.2.4 要求

6.2.4.1 在整个两项试验期间,冷凝机组的任何零件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故障。

6.2.4.2 机组必须在恢复电源的1h,允许在确立连续运转前,操作和重新调整安全装置。

6.2.4.3 采用水冷凝器的机组必须能在这些最大工况下运行而通过冷凝机组的水压压降不超过15psi(103.4kPa)。

6.3 允差

6.2所列的试验工况为平均值,其空气湿球和干球允差为±1.00F(±0.560C),电压允差为读数的±1.0%。

7 铭牌数据

7.1 铭牌数据

铭牌必须标明制造厂名称、型号和电气特性。 推荐用于60Hz系统的铭牌电压必须包括ARI标准110-90表1所列的一个或几个使用电压。推荐用于50Hz系统的铭牌电压必须包括IEC标准出版物 38中表1所列的一个或几个使用电压。

8 自愿遵守

8.1 自愿遵守

遵守本标准是自愿的。但不完全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的产品和设备,虽属本标准的“目的”(第1章)和“范围”(第2 章),亦不得宣称或示意遵守本标准。